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校方针,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 请假:
教职工请假须先到办公室(教务科)填写请假条。请假1天以内(含1天、下同)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校主要领导批准。手续完备后,将请假条交办公室留存。副科级以上人员请假先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校主要领导批准,手续完备后,将请假条交党办留存。请假人返校后应及时销假。请假应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请假无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1、请事假:
①教师请事假每学期不超过3节(含3节、下同)按学校课时津贴方案不上课无津贴,不另扣款。超过3节每节扣15元;超过20节,每节扣20元。
②行管人员请事假,每学期不超过2天不扣款。超过2天,每天扣20元,超过10天,每天扣30元。
③教职工请事假每学期超过30天(60节),停发年终节支奖,文明奖和学校一切福利。
2、请病假:
①请非住院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领导批准。教师请病假10节,其它人员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不扣钱,超过5天每节(半天)扣15元,教师超过10节、其他人员超过5天,每节(半天)扣15元。
②请住院病假需经校主要领导批准,销假时须出具住院医疗费结算凭证和出院证原件。请住院病假不扣款。重症病人出院后需在家疗养暂不能上班者,经校主要领导批准可延缓3个月(按住院病假对待)。
③工伤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其他
任课教师调课必须经教务科批准,否者视为旷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假90天、婚假7天、丧假3天。因学校有寒暑假,不再另外安排探亲假。
非专任教师请住院病假、产假均停发岗位津贴。
二、 出差
教职工出差须先到科室填写出差单。出差1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出差1天以上3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出差3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校主要领导批准。副科级以上人员出差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校主要领导批准。不履行手续者不签报差旅费,考勤记为矿工。
离职外出学习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三、 奖励与处罚:
1、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迟到、早退或缺席1次,校级领导罚50元、科级领导罚30元、其他人员罚20元。教师旷课1节,其他人员旷工半天扣50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2个月者,不得参与当年职称评定。
3、专任教师每学期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及辅导任务,无请假、旷课等情况,学校按每学期每人300元标准发放全勤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