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国务院国发[1992]63号文件要求:“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确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向认定机构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我校实行教师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一、参与对象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职教师必须持有普通话等级证书。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可免予普通话水平测试,但这个年龄段的在岗教师应坚持学讲普通话,坚持用普通话教学。
二、等级要求
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毕业生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
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余教师普通话水平不能低于三级甲等。
附:普通话水平具体等级划分
一级
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二级
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