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省教育厅、省语委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更好地为素质教育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负责全校语言文字工作。语委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全面组织与协调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实行目标管理。把教师普通话水平和“推普”工作纳入教师录用、考核、职称评定、教学评估等各个环节,把对学生的普通话训练、测试等纳入班级管理考核之中。
第三条 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持证上岗。将普通话列入教师基本功达标和任职资格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的教师视为不合格教师,不得聘用为教师职务。
第四条 组织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义、方针、政策和规范化标准等方面的教育,使全校师生不断增强规范意识,养成规范习惯,提高规范能力。
第五条 积极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氛围。全体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以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以规范字作为教学用字,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学校语委办说明原因并备案。师生员工在公共场合,如课堂、集会、演讲、宣传、广播以及其它集体活动中都要使用普通话。校内公文、印章、布告、报刊、音像、广告、标语牌、指示牌、橱窗宣传栏、张贴物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宣传资料等都必须使用规范字。
第六条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师资培训,建立一支语言文字工作的骨干队伍;把普通话口语课作为教育必修课,纳入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以“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为内容的专题讲座和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把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要求渗透到大学生德育、美育和校园文化建设中。
第七条 加强语言文字的基本研究和应用研究。做好校内语言文字的调查、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校内普通话测试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测试水平。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指标》,对我校各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定期检查和评估,抓好典型,表彰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