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应急救援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团委,具体负责我校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团委下设青年志愿者协会,为学校及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为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学生的总体素质做贡献。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规划、管理、组织、协调全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其组织开展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时代主旋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青年志愿协会分会,并在团委的领导下,在各学院团委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关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注册、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大学生志愿者注册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
(二)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三)诚实守信,甘于奉献,热衷志愿服务活动;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服从所在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平等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支持和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五)向有关机构反映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志愿活动及其组织进行监督;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自觉学习志愿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进行的商业活动,不得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文明风尚的行为;
(五)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除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及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以外,学校鼓励、支持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评优评先、入党推荐考评依据。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程序
(一)志愿服务活动负责人向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志愿者按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三条 团委由专人负责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学校、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要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五章 认定记录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认定记录,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活动负责人和服务对象共同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服务活动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服务信息应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团委及时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
第六章 认证表彰
第十九条 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根据志愿者在校期间参加志愿服务的累积时长,认定其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由团委负责星级认证工作。
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20小时;
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40小时;
三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100小时;
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300小时;
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600小时。
第二十条 依据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累积时长、服务工作表现、服务工作成效等,团委定期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各项入党、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评任。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团委定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者服务安全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培训方式
(一)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
(二)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可由组织者根据服务需要决定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青年志愿者服务部与兄弟学校的志愿服务组织间的交流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