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51号令)《河南省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采取计算机辅助测试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了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校成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简称普测站)。普测站是全校语言文字测试培训的实施机构,业务接受省语委办指导。
第五条 普测站工作人员由教务处语委办人员及若干名测试员组成。测试工作岗位设置有普测主(副)考官、普测巡视员、候测室考务员、测试室技术员、测试室测试员。
(一)普测站工作职责:
1.按照省语委办制定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学校测试工作计划。
2.根据测试工作计划,负责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学校测试员队伍建设,组织测试员参加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等。
4.负责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制度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5.做好普通话测试工作,做好应试人员证书及成绩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普测工作岗位职责:
1.普测主(副)考官负责测试的全面组织管理和协调工;负责考务人员、测试员、机房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工作。
2.普测巡视员负责对普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候测室考务员负责核查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组织考生进行身份识别和照片采集,维持候测室秩序,为考生进行考前培训,考前培训内容包括测试纪律、测试过程中注意事项等,按照测试顺序引导完成备测考生有序进入测试室。
4.测试室技术员负责测试机房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测试系统的安装与调试等。
5.测试室测试员负责按测试程序对考生进行测试,维持测试纪律,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测试工作顺利圆满进行。
第三章 测试对象
第六条 根据河南省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普通话水平测试对象为我校在职教师和在校学生。
第四章 测试规程
第七条 测试内容。按照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要求,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试。
第八条 测试时间。我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原则上每学期安排1次,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九条 测试流程:
(一)报名。学校语委办发布测试通知后,考生根据通知要求报名并缴费。报名人员应对提供的电子报名数据(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认真填写或核对,若出现错误,责任自负。
(二)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包括备测和测试两个环节。应试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测试,迟到者取消本场测试资格。
1.备测。应试者按准考证上的测试信息,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等候身份识别和照片采集,并仔细阅读《普通话水平测试规则》,准备考试。
2.测试。备测结束后,应试人员在考务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测试室后,到指定机位就座,按照计算机辅助测试系统提示和程序进行操作和测试。
(三)成绩。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成绩由机测成绩和测试员评分成绩构成,最终成绩须经省级测试机构审核确定。其中,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组织复审确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复审确定。成绩查询,可登录“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网(https://www.cltt.org/)”进行查询;电子证书查询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免费查询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书。
第五章 证书办理
第十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应试人测试成绩的凭证,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办。
第十一条 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经测试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方可核发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普测站自验证之日起对等级证书义务保管一年,应试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及时领取等级证书;由他人代领等级证书的,除交验应试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外,还需交验代领者的身份证。
第六章 测试纪律
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在测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冒名顶替,使用夹带和手机。冒名顶替者,撤销成绩,并禁考一年。使用夹带、手机和其他手段作弊者,视其情节作出扣分处理,直至撤销成绩。
第十四条 普测站工作人员和测试员违反国家、省级和学校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测试费用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语委和省语委相关政策要求,申请测试的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测试费。测试费主要用于主(副)考官、巡视员、考务员、技术员、测试员从事测试工作的劳动报酬以及计算机辅助测试的软件使用、设备维护、办证等费用。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第51号令第七条之规定,应合理支付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普通话测试员人工评测费、巡考、考务、监考人员劳务费用参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