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积极有效地开展学校普通话推广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学校每年要召开推广普通话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普通话推广工作,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有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内容。
三、学校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必须将推广普通话作为创建和检查内容之一,主管领导认真检查落实。
四、学校必须审核教职工普通话测试水平,语文教师普通话必须达到二级甲等,普通话口语教师普通话必须达到一级乙等,其他学科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乙等;职工及行政人员三级甲等。
五、加强普通话达标后的“测后管理”,杜绝“证书一到手,方言又出口”的现象,引导和鼓励教师自觉地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
六、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将以各种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如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年度考核时取消评优资格。
七、学生必须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如违反规定,降低评优的等次。
八、全体师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演讲、朗诵等各种普通话竞赛、讲座活动,各院系必须组织学生每年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九、不断提高学校广播站播音员普通话水平。广播站每年必须播出推普宣传节目2次以上。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网站,要及时报道各级、各部门推普工作动态、先进事例。
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请说普通话,请用规范字”的提示牌。
推广普通话是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提高师生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以上制度,为实现我校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