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广大教职员工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现代意识,面向全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推行规范汉字(以《简化字总表》为准)。
第二条 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成立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使之成为常设机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与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重大活动,充分发挥其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作用。
第三条 各院系部、各职能部门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
第五条 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每学年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计划,按期检查评估,学年末写出总结,切实作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普通话培训测试和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竞赛活动。
第六条 学校将普通话合格作为聘用教师条件之一,实行教职工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不合格者不予聘任、不能上岗。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大学语文教师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第七条 建立教师使用规范语言文字评比制度,制定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将有关要求纳入校规、教学管理、教学规定、教职工的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教师业务考核及学生评优等制度。
(1)教职员工考核制度中有关于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要求。
(2)教职工评优评先的制度中有关于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要求。
(3)教学管理及评估制度中有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定。
(4)教学评优制度中有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要求。
(5)学生常规管理制度中有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规定。
(6)学生评优制度中有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充分重视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工作,创建规范、健康的校园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和校园宣传阵地,努力营造“人人讲好普通话,个个写好规范字”的良好氛围。发挥校园广播站和校园橱窗的语言文字宣传示范作用,在校园内张贴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等宣传材料,设立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永久性宣传栏,在办公楼、教学楼内、走廊等处设立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标语牌、宣传牌,各院系定期开办“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语言文字宣传专栏。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档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加强学校语言文字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学校公文、教师教案、讲义、课件、板书、试卷、评语以及学生作业等必须用规范汉字,学校刊物、橱窗、墙报、校训、班训、标语牌匾以及校园网络平台、校内通知、布告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条 将普通话作为校园语言、教学语言,学校所有会议的发言、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的课上回答问题一律须用普通话。积极参加并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做到活动前安排计划,活动中积累资料,活动结束后写好总结。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竞赛,如普通话朗读比赛、演讲、辩论赛、征文、主题班会等,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提高师生对语言文字的重视程度。
第十一条 对违反语言文字政策法规有关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成人教育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