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位置: 部门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2-11-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的管理,促进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全省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简称省职教教改项目项目),是指主要面向全省职业学校教师、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的教研人员和其他职业教育相关人员,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解决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目标的教学研究课题。

第二章 项目设置与立项申报

第三条 省职教教改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发布项目立项、结项申报通知。

第四条 项目类别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规划项目和青年教师项目等。

重大项目: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产生影响或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的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含奖励项目):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较大突破,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全省产生影响的研究项目。

其中,奖励项目是主要面向河南省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的优胜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等进行奖励的研究项目;或针对全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领域的重点问题,需要委托相关专家进行专题研究的项目。

规划项目:能够解决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一定成效的研究项目。

青年教师项目:面向年龄在40岁及以下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的项目。

第五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学校和省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研究机构,以及其他职业教育相关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项目的申报。

鼓励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联合申报。

鼓励申报单位设立市(县)、学校(或职业教育相关单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并给予倾斜支持。

第六条 各类别项目的年度申报数量,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项目申报坚持向一线教师、教研人员倾斜,鼓励青年教师参与研究。申报的项目中,校级领导申报比例不超过30%,青年教师项目比例不低于30%

近五年获得有省职教教改项目优秀项目(见河南省教育厅公布的各年度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结项项目的通知,下同)的申报单位可增加申报数量;在结项工作中有未结项项目的申报单位减少申报数量。

第七条 项目研究内容要围绕职业教育教学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结合研究者自身工作实际和专长,提出可行解决办法,突出应用研究,支持和鼓励原创性、开拓性、实用性研究。支持持续、深入的贯通式研究,鼓励结合教育教学实践的实证研究。

已列入其他单位立项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已承担省职教教改项目但未结项者不能申报。不支持以编译著作、教材、丛书、编写工具书等为目的的研究。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为河南省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的在职人员。鼓励行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等主持或参与研究。

2.项目主持人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具有一年教学工作经验即可申报)。其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项目主持人应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包括研究的方案设计、调研论证、研究实施、总结评价、实践应用、经费使用等工作。

4.项目主持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重大项目的主持人须承担并完成过厅级以上教育科研重点项目,或获得过省职教教改项目优秀项目。

6.青年教师项目的主持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九条 每项目参与研究人员限6人(不含主持人)。参与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参与超过2个项目。

第十条 项目研究时间根据研究实际确定。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及相关论文的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最多为3年。

对已经或预期能够在全国产生影响或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有材料支撑或经专家论证,可以不受研究时间限制,并予以持续支持。

研究期限自批准立项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研究机构等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第三章 项目复核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复核。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应具体明确项目研究的基础和基本情况、研究能力和水平、研究目标的科学性以及预期完成情况等。复核意见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立项复核专家中,须有近五年获得省职教教改项目优秀项目的主持人参加。

第十三条 在立项复核的基础上,通过申报单位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四条 立项复核和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匿名评审制度。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评审结果原则上坚持校级领导立项比例不超过30%,青年教师项目比例不低于30%的比例。

第十五条 对于拟立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项目,省教育厅组织公开的答辩评审,须由主持人进行现场答辩。答辩结果作为确定立项项目类型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省教育厅发文公布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省职教教改项目以项目管理形式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要在立项公布文件发布起3个月内举行开题报告会,进一步明确研究方向、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开题报告会的有关情况作为项目中期调研和结项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开题报告会,应邀请相关研究领域全国有影响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调研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指立项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调研。

中期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研究中遇到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步研究计划等。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中期调研结果要形成中期调研报告。

省教育厅对各地、各单位开展的项目管理中期调研情况进行抽样调研。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在结项前3个月以上,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申报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1.变更项目主持人、参与人员;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较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项目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项。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教育厅撤销项目,追回项目经费。被撤销项目的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并将核减项目承担单位立项数量。

1.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

2.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3.第一次申请结项未能通过,经修改后再次申请结项,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经正规学术不端查询系统检测的查重结果比例过高的;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6.项目立项后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的;

7.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二条 省职教教改项目研究完成后,可按要求申请结项。结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初审。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结项的基本要求:所有立项项目结项时,均应提交规范的研究报告和相关附属材料。研究报告应反映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特色,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产生明显效果。附属材料包括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度较高的专著、教材、教案、发表的论文等,附属材料一般应是项目批准立项之日起取得的研究成果。

正式发表的项目研究成果应标注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字样(含项目名称、项目批准号等)。

1.重大项目的研究报告不少于5万字。同时,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至少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下同)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须至少1篇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上,或至少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下同)上。

2.重点项目的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同时,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至少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3.其他类别项目的研究报告原则上不少于1万字。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结项项目的结项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应能够说明项目研究解决的问题、研究的成效以及研究的质量和水平等。复核意见随结项材料一并报送。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结项复核实行鉴定制度。重大项目鉴定,须有全国有影响的专家参与鉴定;重点项目鉴定,须有全省有影响的专家参与鉴定。另有近五年获得省职教教改项目优秀项目的主持人不少于2人参加。鉴定专家组中的外地、外单位专家须有3名以上。

规划项目、青年教师项目的结项复核,由申报单位负责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结项复核实行优秀项目推荐制度。每省辖市可推荐2个备选优秀项目,其他申报单位可推荐1个备选优秀项目。近五年获得有优秀项目的申报单位可增加推荐1个优秀项目。

研究成果主要内容在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等发表,或国家媒体进行报道的,作为重点推优项目。研究成果主要内容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优先推优。

第二十六条 在结项复核的基础上,通过申报单位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结项评审。

评审要严格按照结项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优秀项目的评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并举行公开的答辩评审,须由主持人进行现场答辩。

被认定的优秀项目经教学实践检验,由项目主持人申请,可在参评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中优先推荐为一等奖,并在其他省职业教育教学项目中列为主要优先条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评审后予以结项。结项结果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颁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项证书》。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职教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省职教教改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实施。申报单位应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和配套经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青年教师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给予研究经费资助,并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劳务费、通讯费、设备费等符合有关规定的研究费用。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资料费: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2.差旅费:为开展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3.会议费:因研究需要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开题会、答辩会等所产生的费用。

4.印刷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项目研究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6.劳务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支付的问卷费、专家咨询费、誊写费,以及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比例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在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持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教研(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追回已拨出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 成果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研究机构、职业学校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媒介,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对项目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教育决策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推广。

第三十七条 通过结项的省职教教改项目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单位报送时,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及项目批准号等信息。省教育厅可以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项目主持人拥有研究成果的署名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由省职教教改项目主管部门商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盘龙山路2658号    版权所有: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