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构建协调联动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一)省科技厅、省社科院分别牵头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科研诚信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省科研诚信管理相关政策;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受理相关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会同有关单位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进行联合调查。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科研诚信有关政策法规;在本地本系统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负责受理本地本系统的科研诚信案件举报,会同有关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核查、处理;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新闻出版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对列入国家“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主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调查,严肃惩处。
(三)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及行业科研诚信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科研诚信教育预防、科研失信行为责任追究等科研诚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依托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受理本单位相关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对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报送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四)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对科研诚信建设的支撑作用。主要职责是: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二、树立导向明确的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在科研活动中不得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项目(专项、基金)承担资格、科技奖励、荣誉等;不得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不得出现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影响评估评审结果公正;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故意泄露评估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和相关涉密信息;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身份为本单位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言传身教,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中原千人计划”“中原百人计划”入选者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学术期刊主办单位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强化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
(一)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研活动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等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二)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研活动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科技工作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推荐(提名)、科技奖励、项目评审、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三)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充分发挥学术期刊预警机制的作用。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五)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
四、加大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一)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推荐为院士、“中原学者”“中原千人计划”“中原百人计划”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记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数据库;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应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二)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以及违反科研诚信要求两次(含)以上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三)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推荐(提名)、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社会信用记录的重要参考作用,在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奖励、创新型企业评审、重大人才工程实施等过程中,对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申报资格。
(四)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设立申诉渠道,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五)建立科研诚信修复制度。鼓励有关责任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科研信用,有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责任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并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退出不良信用名单的重要参考。
五、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技厅会同省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
(二)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采集程序、管理流程、使用权限范围等,确保科研诚信信息采集使用合法合规。
(三)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
(一)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二)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全方位强化科研诚信宣传,树立科研诚信典范榜样,曝光科研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引导广大科研工作者牢固树立实事求是、崇尚创新、追求真理的科研诚信观念。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探索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省科技厅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通报,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督促各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卫生机构、国有科技企业于2019年年底前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内控制度。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