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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学生证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 号)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制发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应当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因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等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六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损坏,不得转借送人;不得擅自涂改,不得用作抵押。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做如下处理:

1.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用以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3.转借学生证引发的其他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并视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4.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视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5.故意损坏学生证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办时,个人应先到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网站上下载《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补办申请表》(详见附件)填写,由辅导员签字并由学院盖章,每周四下午到综合楼428办理并在次周同一时间内由本人领取,逾期不领者此证作废。

第八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多余的学生证应当及时交回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九条 毕业离校时,学生证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加盖“毕业留念”字样后发还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第十条 因转专业、复学、留降级等发生学籍变动时,重新办理学生证,原学生证交回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在铁路12306客户端学生专区(以下简称12306学生专区)中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和与学生证上一致的优惠乘车区间,经铁路12306系统与学信网进行线上信息比对,完成学生优惠资质核验后,即可享受火车票优惠购票政策。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就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凭学生证购买优惠火车票。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证补办申请表


驻马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