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内资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的重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也是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继续享受政策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的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形成《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M=X×50%+Y×50%,M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X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Y为民主评议评分值。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驻马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比较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三)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能力培养、素质提升方面所需适当费用的。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分别在校、院两个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和申请指引;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申请表》和申请指引,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向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民主评议。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收取《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单独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保护学生隐私的方法对学生所填内容进行逐项核实,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量化评估,初步提出本专业、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讨论、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的学生,各学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行程性记录备查。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备案、建档。各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录入河南省和国家资助信息系统。
附件:16-1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
16-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