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你享有了吗?
假期来临,相信很多学生会选择“打零工”或者“假期工”,一来可以增长一定的阅历和见识,二来也可以增加自己的“可支配收入”,为后面的学习生活奠定物质基础。
且慢,打工人,这些规定和权益,你都了解吗?
案件简介
陈某2004年6月出生,为某职业学院大三学生,已完成学校的全部课程,将于2022年7月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
陈某利用第四学年的实习期,于2022年2月到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员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陈某工作3个月后,某科技公司以陈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口头辞退了陈某。
陈某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某科技公司以陈某还是在校大学生、未满18周岁、未取得毕业证,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抗辩双方之间只是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
一、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二、陈某的哪些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法律解析
(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应当考察三个方面的因素。
1.劳动者年满16周岁,用人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登记。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3.实际工作情况,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此时尚在求学,处于学校管理之下,并无直接就业的目的,与用人单位的人身从属性不够)。
在校大学生在学业完成后、毕业前的毕业季或者实习期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首先,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不视为劳动关系,但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其次,陈某的工作由销售主管安排,陈某为某科技公司付出了劳动,所从事的劳动在某科技公司的业务范围之内。再次,陈某通过钉钉考勤管理系统打卡接受了某科技公司的管理,某科技公司按月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
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经过仲裁委的释明和沟通,某科技公司与陈某最终达成了仲裁调解协议,由某科技公司给予陈某一定数额的补偿。
学法小贴士
假期打“暑假工”,应注意哪些事项?
1.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构成劳动关系。虽然暑假工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书面约定工作时间、地点、支付报酬方式、劳务范围等等。
2.保存好相关工作聊天记录和给付报酬记录,若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工资!
3.签合同要点有三,“白纸”、“黑字”、“红章”。即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看清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部分;此外,一定要明确工资报酬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最后,合同签署后一式两份,并且要手机拍照留存(拍照时打开相机时间水印功能),防止后面产生纠纷时,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况。
只有掌握以上法律知识,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打工时的合法权益。当然,作为在校大学生,我们的主要重心还是学习,丰富阅历的途径有很多,并不是非打工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