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影学法 《第二十条》我们要学这些(二)
剧情焦点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应如何区别?
案例一
王某,男,57岁。王某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自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某年8月6日晚,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朋友赵某来到王某家北门口,准备质问王某。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王某家门,王某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王某拒绝开门。随后,燕某某、赵某踹开门,闯入王某家过道屋。王某被突然开启的门打伤右脸,遂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王某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
案例二
孙某,男,19岁。某晚孙某和蒋某去看电影。见郭某、郭小某及马某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某和蒋某上前制止,与郭某等人发生争执。蒋某打了郭某一拳,郭某等三人逃跑。孙某和蒋某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某、郭小某、马某召集其朋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某、蒋某,企图报复。发现孙某、蒋某后,郭某猛击蒋某数拳。蒋某和孙某退到垃圾堆上。郭某继续扑打,孙某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朝郭某左胸刺了一刀,郭某当即倒地;孙某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某乘机脱身。郭某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案例三
2016年,被告人刘某与黄某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某打了黄某两耳光。黄某来到其兄长黄哥(化名)的水果店,告知其被刘某打了两耳光,让黄哥出面调解处理其与刘某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黄哥叫上李某等三人来到刘某的租住处,黄哥质问刘某,后双方发生争吵。黄哥、李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某一耳光,刘某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哥头部,黄哥逃离现场,李某见状欲跑,刘某将其拽住,持菜刀向李某头部连砍三刀。在场其他人随即上前劝阻、抱住刘某并夺下菜刀。经鉴定,黄哥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案例解析
案例一
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燕某某、赵某深夜踹门闯入王某家中、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已经严重威胁到王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王某为制止不法侵害,持械进行自我防卫,最终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防卫手段及后果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二
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相应刑事责任。该案中孙某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郭某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某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刺向郭某胸部,致其死亡,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郭某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适用特别防卫权,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三
正当防卫是以不法侵害正在实施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黄哥、李某各打被告人刘某一耳光,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属于一般争吵中的轻暴行为,此种情况下,刘某径直手持菜刀连砍李某头部,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故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