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学校审计处根据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和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写明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式。
3.审计人员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要详细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报送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5.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报送学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6.被审单位及有关单位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领导书面提出,学校领导应及时处理。
7.审计处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8.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