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凭有效证件查阅非保密档案;
二、本校工作人员查阅其他秘密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及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查阅机密及以上文件,须经分管档案工作校长批准;
三、本校在籍学生因需要查阅档案的,可凭学生证参照本条1、2款规定执行;
四、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需持合法证明。查阅非保密档案,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
五、摘录或复制一般档案,须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重要档案复制时,须经有关部门复制人同意,由档案工作人员复制复印。
六、凡来档案馆查阅档案者,原则上一律在阅档室查阅,如需借出时,须填写借阅登记表,不得代借和代还;借出档案不得丢失、污染、缺损、涂改和转借,归还时当面点清、注销;借出档案,档案馆负责定期催还,并检查档案完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