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幼专图书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求,保护读者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入 馆 须 知》
第一条 读者凭本人的读者证入馆,入馆时请主动刷卡,入馆证件仅限本人使用,转借证件者,限制进馆资格1个月;情节严重者,取消入馆资格。我校校校友可持有关有效证件,到入口处登记进入本馆。如需多次入馆,可在总服务台登记开通三个月刷卡进馆权限。非本馆读者来访须登记,经保安联系被访人员并确认后进馆。
第二条 进入图书馆,注意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入馆后请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在阅览或自修区域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档,接听或拨打手机请去室外。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摄影、摄像。
第三条 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违者取消进馆资格,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保持馆内清洁卫生,勿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要在图书馆内进餐或吃零食等 禁止将食品、有色饮料带入各阅览室及书库。雨伞请放图书馆门口或用塑料袋包裹,以免弄湿地面和书刊。
第五条 爱护书刊资料和馆内设施设备,不可涂抹、刻画和破坏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它宣传品。
第六条 维护馆内秩序,倡导文明阅览,不可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不可过夜存放各种物品。不要随意挪动阅览桌椅。 图书馆不定期清理各类占位物品,对占位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第七条 带进阅览室的书包以及个人证件、钱款、手提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务请随身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八条 无论读者或职工,出馆时一律走监测仪通道。如遇监测仪报警,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检查。未办理借阅手续而把图书馆的文献或设备带出检测仪通道,将按违规处理。
第九条 注意用电安全。馆区内提供读者使用的插座仅用于笔记本电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使用自带排插;不得将馆内电器设备所用插座用于其他用途。违者经劝阻不改者将暂停入馆权限7至15天。
第十条 读者在使用图书馆的空间和设施过程中发生冲突或纠纷时,应第一时间与工作人员联系解决。对有言行不当者,图书馆将暂停图书馆使用权限7天,情节严重的将责成做出检讨,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送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章《读者证借阅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读者证使用说明
1.读者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的有效证件,其功能包括进入图书馆、阅览室、自习室,外借图书,登录查询系统。
2.读者证的卡号作为读者登录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的账号。读者在图书馆产生的借阅、归还、违章等信息均记录于该读者账户中。
3.利用卡号进行登录(身份验证)后,方可在图书馆借阅信息栏目中查到本人书刊借阅情况,进行网上预约、网上续借、网上挂失和修改帐户信息等操作。
4.读者需持本人读者证进入图书馆。
第二条 借阅权限的开通
1.凡我校正式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教务处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可获得借阅权限。
2.未经开通借阅权限的上述人员可凭身份证和本校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到图书馆借阅部申请开通借阅权限。新生集中办理;新教工个人办理。
3.在学校人事处登记的非正式编制的教职工,经所在单位担保,到图书馆借阅部领取教师卡可开通借阅权限。
第三条 证件丢失规定
1.读者证丢失后应尽快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
2.在读者证补办期间,师生可凭学生证或工作证在图书馆各阅览室阅览书刊,图书馆不提供外借服务。
3.读者的借阅情况以计算机记录为准。因丢失读者证发生的损失,由该校园卡所有人本人负责。
4.补办读者证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所在班级、单位的证明。
第四条 离校
1. 凡本校读者离校(学生毕业、结业、转学、退学、延期)以及教职工离校等,须到图书馆借阅部办理离校手续。
2.读者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还清所借全部图书并处理完毕各种违章事宜。
3.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离校手续,学校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退校手续。
第四章 图书借阅
第一条 借阅数量与期限
本校教师读者证每次最多可借阅图书5册,借期为60天,续借次数为1次,续借周期为30天,。学生读者证每次最多可借阅图书3册,借期为30天,续借次数为1次,续借周期为30天。
第二条 借书
1.所借图书均须凭本人读者证到自助借还机或总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
2.借阅图书总册数包括在学校各校区图书馆所借图书总量。
3.凡属“非外借图书”的文献及特藏文献,美术阅览室、报刊阅览室的文献一般不外借。
4.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缴交滞还金制度。超过借阅期限,每册书刊缴交0.20元/天。有1本图书逾期未还或欠款5元以上者、不能获得外借、续借、预约服务。
5.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有被污损、残缺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说明。严禁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图书馆。
6.读者因出差、实习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图书馆相关负责人核实后,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条 续借
1.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自助借还机办理续借。
2.图书在到期之前可续借,借期为续借之日起的一个借期,即30天。逾期未还或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
第四条 预约(暂未开通)
1.读者可在网上自行操作进行图书预约。可预约已被他人借出仍未归还的图书、闭架书库在架图书和其他校区馆的在架图书,不能预约本人在借图书。
2.本校区馆闭架书库图书不提供现场借还书服务,预约本校区馆的图书第二个工作日起可以在各校区总服务台借还。
3.预约其他校区馆的图书到馆后,图书馆将以邮件或短信的方式通知预约读者。请在收到预约通知的五天内到取书地总服务台办理借书手续,逾期自动取消。寒、暑假暂停预约服务。
第五条 还书
1.凡所借图书在寒暑假中到期者,图书馆系统会将还书日期主动调整至开学以后,请留意图书“应还日期”,如期归还图书。
2.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不得继续借书。
第五章 图书保护
第一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选取书刊时,应保持书架整齐有序,避免打乱书刊排序。在室内阅览书刊时勿多取书刊;书刊阅览完后应放回指定位置,以便工作人员统一上架。
第二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书刊,避免丢失,不得污损书刊或在书刊上注记等
第三条 损坏图书文献
损坏指涂画、批注、圈点、污损、割页、撕坏图书文献。损坏情况较轻、经过修复不影响借阅的图书文献,执行下列赔偿标准。损坏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按遗失赔偿处理。
图书文献丢失条形码、封面、电子标签 |
10元 |
缺页 |
每页1元 |
损坏普通图书文献 |
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 |
第四条 遗失图书文献
1.遗失图书文献应及时报告并赔偿。遗失赔偿费包括“丢失图书文献赔偿金”和“图书文献加工费”两部分,图书文献加工费为每本图书10元。
2.尽量以同样版本的实物赔偿,无法赔偿同样版本实物的,须按以下标准赔偿:
图 书 文 献 种 类 |
赔 偿 标 准 |
没有标价 |
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 |
1949年以前出版 |
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 |
1950-1977年出版 |
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
1978- 1984年出版 |
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 |
1985- 1990年出版 |
按原价格的5倍 |
1991- 1995年出版 |
按原价格的4倍 |
1996- 2000年出版 |
按原价格的3倍 |
2000年以后出版 |
原价格的2.5倍 |
3.近两年内出版的中文图书文献按原价的2倍赔偿。多卷图书(期刊)的单卷有标价的,则按单卷计算,单卷无标价的,则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其余各册(期)仍需留在图书馆。
第六章 其他违章处理
第一条 如查实属于偷窃图书馆公物的,按原物价格的20倍赔偿,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班级或单位,并移交学校保卫处。
第二条 损坏图书馆设施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严重者报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条 连续、系统、集中、批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造成整个学校的访问权停止,或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者,图书馆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同时在图书馆主页上公布违规者的姓名、所在院系和检讨书,并给予停借图书2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由此引起法律上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驻马店幼专图书馆
2017年9月